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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建忠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3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建忠,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山公园路48号,身份证号码5102141968020546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忠支付申请人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摊费、水费8334.90元,违约金990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14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63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何建忠承担,以上共计10677.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