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2民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安顺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02民3186号原告:安顺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贵州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顺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安顺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宗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德贵(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