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斌才、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斌才,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宋斌才,男。被执行人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明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斌才与被执行人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6566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井阳审判员 欧阳勇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