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吴剑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吴剑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东清村,组织机构代码76179419-1。法定代表人翁春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剑凡,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和吴剑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剑凡至今未履行(2015)涵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剑凡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