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7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308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淘某某,男。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