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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温俊杰与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俊杰,李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签发人:书记员: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274号原告温俊杰,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南和县,现住南和县。被告李涛,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南和县城关镇东韩村***号,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俊杰与被告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温俊杰与被告被告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