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宝利、张新华、友谊县三宝农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宝利,张新华,友谊县三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泽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宝利。被执行人:张新华。被执行人:友谊县三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站前大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利、张新华、友谊县三宝农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利、张新华、友谊县三宝农机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人民陪审员 历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