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民申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梅花、梁凤显与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梅花,梁凤显,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梅花(系梁兴川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凤显(系梁兴川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蕰凤,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卢令起,该公司新陆煤矿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张梅花、梁凤显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梅花、梁凤显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大陆煤矿破产的证据,张梅花、梁凤显举示的证据是档案馆提供的,该证据真实可靠,能够证实案涉事实的发生和结果。(二)原大陆煤矿是原鹤岗矿务局设立的,属国有企业,一、二审裁定认定大陆煤矿破产被注销企业法人执照,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大陆煤矿破产是国有资产被龙煤鹤岗矿业公司的收回,然后设立新陆煤矿,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应负责大陆煤矿对债务人的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龙煤鹤岗矿业公司举示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鹤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03年12月26日,法院裁定大陆煤矿进入破产还债程序”。龙煤鹤岗矿业公司举示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鹤民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05年1月24日,法院终结大陆煤矿破产程序”。龙煤鹤岗矿业公司举示的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科出具的《证明》载明:“经查档,鹤岗矿务局大陆煤矿于2005年9月25日在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此证明”。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鹤岗矿务局大陆煤矿系法人单位,该煤矿于2003年12月2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5年1月24日破产程序终结并注销,主体已不存在。而张梅花、梁凤显举示的《申请报告》复印件只载明:“原大陆煤矿成立时鹤岗矿务局对大陆煤矿拨入流动资金200万元、固定资金800万元”,证明不了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对大陆煤矿破产期间债权、债务的承接,也证实不了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在原大陆煤矿破产时收回价值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及200万元的流动资金。张梅花、梁凤显举示的《企业章程》只是载明:“原大陆煤矿成立时鹤岗矿务局无偿拨入资金1000万元,证明不了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对大陆煤矿破产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承接。张梅花、梁凤显举示的《鹤岗矿务局大陆煤矿债权债务清理证明》,没有体现出是龙煤鹤岗矿业公司撤销的原大陆煤矿。张梅花、梁凤显举示的《关于注销鹤岗矿务局大陆煤矿企业法人执照的申请书》载明:“鹤岗矿务局大陆煤矿破产清算组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的注销申请”,证明不了是龙煤鹤岗矿业公司撤销的大陆煤矿,故张梅花、梁凤显主张一、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大陆煤矿破产证据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如前所述,龙煤鹤岗矿业公司举示的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法院裁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大陆煤矿系法人单位,该煤矿于2003年12月26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5年1月24日破产程序终结并注销”,故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大陆煤矿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符合法律规定。(三)张梅花、梁凤显举示的《申请报告》、《企业章程》、《鹤岗矿务局大陆煤矿债权债务清理证明》、《关于注销鹤岗矿务局大陆煤矿企业法人执照的申请书》均未载明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对大陆煤矿破产期间债权、债务进行了承接,亦未证明是龙煤鹤岗矿业公司撤销的大陆煤矿,然后设立新陆煤矿,故张梅花、梁凤显主张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应负责大陆煤矿对债务人赔偿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梅花、梁凤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洪亮审判员 付向成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秀玲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