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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与周小国、周小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周小国,周小占,宝玉梅,刘瑞霞,曹立青,张海玲,周雪波,王广利,周献中,刘小娥,周拥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7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被执行人周小国,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周小占,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宝玉梅,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刘瑞霞,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曹立青,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张海玲,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周雪波,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王广利,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周献中,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刘小娥,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周拥护,地址武陟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