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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显斌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斌,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吴显斌,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鑫,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吴显斌与被执行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欠款分两笔偿还,第一笔5000元于2016年11月20日偿还,剩余欠款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