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显斌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斌,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吴显斌,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鑫,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吴显斌与被执行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欠款分两笔偿还,第一笔5000元于2016年11月20日偿还,剩余欠款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