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2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东轻幕墙门窗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东轻幕墙门窗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东轻幕墙门窗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产新疆大街副336-9号1层。法定代表人:张子纯。被执行人: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嵩山小区49栋公企7号。代表人:高秋龙。被执行人: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耿龙。本院在执行[2015]外民三初字第96号哈尔滨市东轻幕墙门窗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三初字第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