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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滁州长江商贸城力丰石材经营部与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长江商贸城力丰石材经营部,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长江商贸城力丰石材经营部,住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13幢2号。被执行人: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工业集中区来河路以南。本院在受理滁州长江商贸城力丰石材经营部与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皖1102执763号的裁定,查封了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存款TDH11EAJ@BDJE#N1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