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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黎泽红与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泽红,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黎泽红,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村30#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622848-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94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黎泽红工程尾款102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