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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宁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秀杰、张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宁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福,常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56号申请执行人东宁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04499-7,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育泉,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于榕,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东宁县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东宁市。被执行人张福,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被执行人常秀杰,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本院在执行东宁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福、常秀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宁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福、常秀杰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商初字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