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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明松与普兴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松,普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松,男,生于1977年12月28日,傣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普洱市景谷县。被执行人普兴安,男,生于1983年5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杨明松与被执行人普兴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明松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普兴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兴安向申请执行人杨明松支付货款3807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71.00元,共计3854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普兴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