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静与耿耀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耿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女,生于1984年3月3日,汉族,大学文化,住眉县首善镇平阳街257号。被执行人耿耀君,男,生于1982年6月4日,汉族,工学博士,住杨凌示范区水土保持研究11号楼2单元4楼东户。本院在执行吴静与耿耀君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款10800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