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从望与李为山、李为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望,李为山,李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李从望,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为山,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为喜,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从望与被执行人李为山、李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为山、李为喜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