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恢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正义、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平,王正义,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三平,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桥沟村。被执行人王正义,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延安市宜川县环境卫生工作队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二十里铺。被执行人袁勇��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二十里铺村。李三平申请执行王正义、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正义、袁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三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正义有工资收入,本院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5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并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提取该案执行费950元,申请执行人李三平于2016年10月21日将该案案件款14050元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