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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申205号

曾昭强与程书兵退伙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曾昭强,程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20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昭强,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书兵,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朱光山县。再审申请人曾昭强因与被申请人程书兵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曾昭强以双方的纠纷已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曾昭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曾昭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吕树利

审 判 员 张 勇代

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