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20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昭强,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书兵,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朱光山县。再审申请人曾昭强因与被申请人程书兵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曾昭强以双方的纠纷已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曾昭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曾昭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吕树利
审 判 员 张 勇代
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