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薛启瑞与周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启瑞,周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薛启瑞,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立,男,汉族,1991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启瑞与被执行人周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中服刑,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博审 判 员 米一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