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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36号��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太琼与周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琼,周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太琼。委托代理人马永霞,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小斌。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杨太琼与周小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吴木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二项,周小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太琼交通事故赔偿款177854.41元;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周小斌负担。权利人杨太琼以周小斌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小斌支付178781.41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78781.41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将被执行人周小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小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止)。再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小斌名下的肇事汽车已于2015年2月过户。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小斌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藏胥路1000号6幢502室的房地产,系按份共有,周小斌和蒋秋萍各占24.5%,周金火和周玉妹各占25.5%,且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设定470000元的贷款抵押,故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周小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小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小斌现在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木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