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504申请人王宝祥与被执行人陆树义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祥,陆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祥,男,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陆树义,地址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于秀云,律师申请人王宝祥与被执行人陆树义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陆树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树义履行买卖纠纷款321440元,但被执行人陆树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树义所有的在巴林左旗第010155、010156、010157、010159、010160号商厅,010229、010232、010234、010256、010257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富 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