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邹永才与徐磊、钟玲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永才,徐磊,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邹永才,男,出生于1955年11月2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被申请执行人徐磊,男,出生于1989年9月1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被申请执行人钟玲,女,出生于1993年8月1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2924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磊、钟玲给付赔偿款30275元。本案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新2924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具有30275元的执行能力,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江海审判员王刚审判员古尼沙·阿孜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国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