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8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袁记东粮油店与天津市宝坻区邢爱云大饼经营部、张延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袁记东粮油店,天津市宝坻区邢爱云大饼经营部,张延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545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袁记东粮油店,住所地宝坻区粮食市场内。经营者:袁记东,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邢爱云大饼经营部,住所地宝坻区钰华街道农产品批发市场酱制品厅48号。经营者:邢爱云,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张延来,男,1976年4月18日,汉族,住址。原告天津市宝坻区袁记东粮油店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邢爱云大饼经营部、张延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津市宝坻区袁记东粮油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袁记东粮油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德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