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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2744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89年9月11日经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因性格不和及生活琐事,双方时常发生口角,导致双方感情日趋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依法给予支持。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5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张金龙于1986年出生、婚生女儿张金凤于1985年出生,二子女均已成年。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陈述均是家庭琐事,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表示认错,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莉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