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谭振华与长沙市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振华,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谭振华,男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建国,董事长。谭振华与长沙市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再字第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振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谭振华支付借款利息32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长沙市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向其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有可供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振华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沙市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谭振华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振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