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业君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君,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551号原告张业君,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交叉口。负责人曾志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君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业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