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2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彬玉、丁红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彬玉,丁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2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彬玉,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丁红红,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许彬玉与被执行人丁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狮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丁红红尚欠申请执行人许彬玉借款267500元,该款分别于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每月27日付款5000元,剩余款项2500元于2016年12月27日付清(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开户行:兴业银行、开户账号名称:许彬玉、开户卡号:62×××18);二、若被执行人丁红红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各期款项的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许彬玉可就未履行款项申请全额执行;三、若被执行人丁红红逾期付款,应当承担加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彬玉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2月1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丁红红所有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闽C-×××××)一辆,本案申请执行人许彬玉分配到案款39110.74元,尚有款项58389.26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已依法拍卖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581执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