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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3123号

李署光与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署光,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123号

原告:李署光,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李绍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阳光一街03号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

被告:吴飞,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李署光与被告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茂)、被告吴飞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李署光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署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署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李署光负担。

审 判 长  庞 炜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