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123号
原告:李署光,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李绍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阳光一街03号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
被告:吴飞,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李署光与被告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茂)、被告吴飞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李署光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署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署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李署光负担。
审 判 长 庞 炜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