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孙强与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强,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孙强。被执行人李永胜。本院在执行孙强与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