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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许建辉与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辉,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许建辉,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黑色铸造分厂厂长,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职务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建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执行标的错误,暂不具备迁让条件,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有迁让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