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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强与被执行人魏建青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魏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被执行人魏建青,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李强与魏建青金钱给付一案,被执行人魏建青应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强借款60000元,利息5655元,案件受理费1441元,执行费8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关、房管部门(被执行人魏建青名下大同市城区万城华府二期304号楼2单元2603号在本市中国银行抵押贷款、该房屋以查封)、证劵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