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07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撖鹏飞申请执行武建军、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撖鹏飞,武建军,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7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撖鹏飞,男,汉族,东胜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武建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撖鹏飞申请执行武建军、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武建军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和被执行人杨丽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武建军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元;划拨被执行人杨丽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志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