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横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白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2000元),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