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王卫忠、王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王卫忠,王蔚,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王卫忠,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蔚,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866号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卫忠所有的浙J×××××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赵某某以2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J×××××奥迪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某某所有,被执行人王卫忠名下位于浙J×××××奥迪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某某(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车牌号为浙J×××××奥迪汽车的查封。四、注销车牌号为浙J×××××奥迪汽车的抵押登记,登记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