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丁进与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进,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胡诗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进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原告丁进购房定金6万元;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丁进购房款11200元、水电气卡开户费3900元、办理产权税费49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肖 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小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