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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6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霞与被执行人杨慧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杨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6执2306号申请人陈霞,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许志青,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慧娟,女,汉族,1980年9月4日生。申请人陈霞与被执行人杨慧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7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杨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霞支付租金219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杨慧娟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有苏A×××××长城牌普通客车一辆,因购置时间过长,无处置价值,且未发现车辆下落,申请人不申请法院查封。杨慧娟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伟萍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