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宝鸡中衡仪表衡器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某仪表衡器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72号申请人宝鸡某仪表衡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本院在执行宝鸡某仪表衡器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516号民调解决书,申请执行人宝鸡某仪表衡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货款人民币451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5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