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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赵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069号原告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来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惠小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