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金海波与哈尔滨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波,哈尔滨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金海波,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姚术学,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海波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海波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落户费、包烧费、公产房费、多支付购房款共计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