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文春与郑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春,郑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813号申请执行人郑文春,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承文,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文春与被执行人郑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文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郑承文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承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文春与被执行人郑承文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偿还本案执行款,且被执行人郑承文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文春与被执行人郑承文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后续还款期限还未到期,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