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培强与段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强,段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强,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军强,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郑州市上街区柏庙村村民,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李培强申请执行郑州段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段军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培强申请并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号执6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阎鸿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