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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培强与段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强,段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强,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军强,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郑州市上街区柏庙村村民,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李培强申请执行郑州段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段军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培强申请并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号执6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阎鸿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