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灵虎与被告王有林、荣浩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虎,王有林,荣浩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071号原告:王灵虎,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怡,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被告:王有林,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荣浩邦,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王灵虎与被告王有林、荣浩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灵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省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