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灵虎与被告王有林、荣浩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虎,王有林,荣浩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071号原告:王灵虎,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怡,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被告:王有林,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荣浩邦,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王灵虎与被告王有林、荣浩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灵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省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