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宫德亮与彭德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德亮,彭德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755号之一原告宫德亮,居民。被告彭德仁,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宫德亮诉被告彭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704民初7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彭德仁所有的账户(账户号为:62×××37)。原告彭德民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彭德仁所有的账户为62×××37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