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文Ⅹ申请执行刘ⅩⅩ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Ⅹ,刘Ⅹ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文Ⅹ,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ⅩⅩⅩⅩ号。被执行人刘ⅩⅩ,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文澜镇ⅩⅩ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Ⅹ与被执行人刘Ⅹ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刘Ⅹ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文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3391元,案件受理费1184元,共计人民币10457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于2016年1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25759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清,本案执行费14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2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