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801号
原告:刘成英,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
被告:李名标,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
原告刘成英诉被告李名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刘成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成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刘成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石林
人民陪审员 李仕熊
人民陪审员 曾丽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星辉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