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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文阳与牛进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阳,牛进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周文阳,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闯。被执行人牛进坡,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文阳与被执行人牛进坡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25执5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东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