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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殷学勤、周利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学勤,周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学勤,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溪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周利忠,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殷学勤与被执行人周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5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5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前支付4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元,2016年11月底、12月底前各支付4000元,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申请执行人将余款放弃。但如被执行人违约,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还需额外支付违约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