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海与朱小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朱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修武县,证件号码410821197712034537。被执行人朱小英,地址修武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