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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海与朱小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朱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修武县,证件号码410821197712034537。被执行人朱小英,地址修武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