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386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3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沟通。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称,其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因为原告诉状陈述与事实不相符。原告近两年没有工作,孩子奶粉钱等均由其支出。请求法院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3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在生育孩子后,因孩子抚养及家庭经济问题逐渐产生矛盾,以至于2016年6月10日原告带孩子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故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经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双方育有一子且年幼。双方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更应该体谅关心对方,对于家庭事务应多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更应给孩子以温暖的家庭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也应积极与原告联系,改善与原告的关系,以促成夫妻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军卫审判员 赤文肖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波 百度搜索“”